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為增加收益及利用,得依下列規定擬訂利用計
  畫,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一、以預收使用費方式,由投資人出資興建房屋,予以有限期使用,其
      產權歸市有。
  二、以土地提供改良,予以有限期使用,其產權歸市有。
  三、其他適當之利用,對市有權益確實有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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