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為增加收益及利用,得依下列規定擬訂利用計 畫,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一、以預收使用費方式,由投資人出資興建房屋,予以有限期使用,其 產權歸市有。 二、以土地提供改良,予以有限期使用,其產權歸市有。 三、其他適當之利用,對市有權益確實有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