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
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
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
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立法理由〕 一、參考民用航空法所定相關妨害飛航安全規定之罰鍰金額上限,並以空
運事故嚴重程度大於大眾捷運系統事故之比例,爰修正第一項罰鍰之
金額上限。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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