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彈藥審認爭議,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
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前於一百十年四月十五日訂定查禁模擬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並據以成立查禁模擬槍審議小組,審議模擬槍認定相關疑義。茲因查
緝實務不斷出現新型態變種槍砲改造基材,試圖以化整為零或改裝等
手法,刻意規避本條例槍砲、彈藥或模擬槍之規範。為釐清槍砲、彈
藥主要組成零件及模擬槍類別認定疑義,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內政部
修正該要點,擴大成員編組,廣納機關、專家學者等組成槍砲彈藥管
制審議會,該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槍砲彈藥管制審議會設置要點」。
三、為使各類型態之槍砲、彈藥及模擬槍類別發生認定爭議時,中央主管
機關可經由專業諮詢研議,為更周延之認定,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
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
詢小組,並明確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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