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
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
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
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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