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者,得於申誡: 一、懈怠職務,推諉責任,或辦事敷衍,情節較輕者。 二、不守秩序,行為失檢,不遵從合理指揮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三、工作錯誤,情節較輕者。 四、一年內年終累積曠職達一日者。 五、違反第四條服務守則情節較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