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者,得於申誡:
  一、懈怠職務,推諉責任,或辦事敷衍,情節較輕者。
  二、不守秩序,行為失檢,不遵從合理指揮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三、工作錯誤,情節較輕者。
  四、一年內年終累積曠職達一日者。
  五、違反第四條服務守則情節較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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