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未依前條規定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
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移送強制執行;海關並得停止
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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