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破損須當面開驗。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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