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以在總處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
未領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
資遣或離職給與之服務年資者,得於退休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下列
各款年資選擇全數併計或部分併計或不予併計,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並
須檢附具結書,於計算年資後,依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發給工友退
休金:
一、曾受僱為各機關(構)編制內工友、工級人員、職員或依各機關學校
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者之服務年資。
二、曾任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曾任替代役之年資。
三、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前,已擔任總處之臨時工友,並於編
餘工友處理原則所定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期限前,改僱為總處
編制內工友,且年資銜接者。
四、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實施
前,已擔任總處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以外機關比照上開
辦法規定約僱之人員,且年資銜接者。但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
以後之年資不予計算。
五、曾任總處應徵召服兵役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且年
資銜接者。
臨時人員於總處改僱為工友,年資銜接者,得併計成就工友退休年資要件
。但不發給工友退休金。工友具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且於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曾服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者;或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始初任工友者,其曾服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替代
役者,得併計成就工友退休年資要件。但不發給工友退休金。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採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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