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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健康食品上市後,應抽樣持續進行安定性試驗,確保健康食品於有效日期 內,符合其品質規格。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於健康食品上市後,持續進行其安定性試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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