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健康食品上市後,應抽樣持續進行安定性試驗,確保健康食品於有效日期
內,符合其品質規格。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於健康食品上市後,持續進行其安定性試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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