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決算報告,應將計畫實施及預算執行概況,按計畫項目以文字說明,
其預算有變更者,應附註核准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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