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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決算報告,應將計畫實施及預算執行概況,按計畫項目以文字說明, 其預算有變更者,應附註核准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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