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總幹事因請假、特別休假、出差等致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漁會總幹事
指定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代理之。但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準用
前條規定代理之。
漁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總幹事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
但總幹事不予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理事長指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