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財產,指各漁會置備之土地、房屋及建築、機器及設備、交通
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固定資產,包括各該財產之專用配件及備件在內,
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
前項財產之分類依附表一規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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