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審查作成審查結論者,開
發單位申請變更原申請內容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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