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大法官得
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公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
者,亦同。
前條第二項於前項公告更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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