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勞工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除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在
  本府服務之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未領退休(職、伍)、資遣、離(免
  )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服務年資,並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
  一、曾受僱為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編制內工友、工級人員或
      職員之服務年資。
  二、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府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者。
  三、曾任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曾任替代役之年資。
  臨時人員退休年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採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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