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違反本規則規定簽發省庫支票、省庫專戶存款支票或為收支或為 命令收支,致省庫受損害者,除依法議處外,並應賠償省庫之損失。 省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省庫受損害時 ,該省庫代理機關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