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省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違反本規則規定簽發省庫支票、省庫專戶存款支票或為收支或為
  命令收支,致省庫受損害者,除依法議處外,並應賠償省庫之損失。
  省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省庫受損害時
  ,該省庫代理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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