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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