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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所在地地方檢察署。 地方律師公會應以提升律師之品格、能力、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督促律師 參與公益活動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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