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車輛非有適當之制軔,不得以溜放或流轉方式辦理。
旅客乘坐之車輛、裝載火藥類之車輛及裝載貨物因溜放而易生危險之車輛
,不得溜放或流轉,其他車輛亦不得向其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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