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
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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