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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 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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