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三項之被告或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亡、藏匿
經通緝者,該管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相關資訊刊載於機關網站、報紙或以
其他方法公開之;其經拘提、逮捕、已死亡或顯無必要時,該管警察機關
應即停止公告。
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第二十一條移列條次變更為第五十條,酌修第一項援引該條項
    文字;另針對未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經依修正條文第四十
    四條規定判刑者,因具有高再犯之風險,將之納入第一項之公告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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