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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