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大法官認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必要者,應速擬具附理由
之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附記意見後,送由憲法法庭優先評決。
大法官認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得準用前項規定,或由憲法法庭、審
查庭於本案裁判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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