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認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必要者,應速擬具附理由 之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附記意見後,送由憲法法庭優先評決。 大法官認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得準用前項規定,或由憲法法庭、審 查庭於本案裁判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