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付、重付或溢付之支票,在通知止付前兌付者,應簽經支付處處長核 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 ,收回後,再行轉帳。 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轉列後,應調整資料檔餘額,並陳報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