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誤付、重付或溢付之支票,在通知止付前兌付者,應簽經支付處處長核
  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
  ,收回後,再行轉帳。
  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轉列後,應調整資料檔餘額,並陳報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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