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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機 關(單位)憑稅捐稽徵機關所填發之繳納通知書按期繳納,其所需款項 ,按預算程序辦理。但事業機關應自行列入各該業務預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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