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或上櫃、已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
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債或臺灣存託憑證方式辦理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
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完成認購人價款扣繳後,證券商等相關單
位應依左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十七天:洽特定人認購或自行認購開始日。
二、第十九天: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掛牌上市
    或上櫃。
三、第二十天:完成股東(或債權人)名冊整理。
四、第二十一天:
  (一)有價證券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五、第二十二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
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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