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縣有財產之贈與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
  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
  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縣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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