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56
人,瀏覽人次:
83636933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之一
縣有財產之贈與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 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 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縣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