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已發行股票辦理初次上市或初次上櫃之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於依第
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完成認購人價款扣繳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
依左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十七天:洽特定人認購或自行認購開始日。
二、第十九天:申請上市(櫃)公司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股票掛牌上
市或上櫃。
三、第二十天: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四、第二十一天:
(一)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二)申請上市(櫃)公司將股票送存集保公司。
五、第二十二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股票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
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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