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現金增資之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於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 款規定完成認購人價款扣繳後,證券承銷商應於第十七天開始辦理洽特定 人認購或自行認購,主辦承銷商並應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製作完竣後,會 同發行公司將有價證券送交集保公司轉撥入認購人集保帳戶,或得準用第 五十七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