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於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或洩漏機密情節重大,尚未構成刑責者。
  二、行為不端,生活不檢,嚴重影響本部聲譽者。
  三、不聽合理指揮,經勸導仍不從者。
  四、一年內年終累積曠職達三日未達五日者。
  五、違反第四條服務守則情節重大者。
  其他違反福利紀律、懲處標準細目表如附件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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