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於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或洩漏機密情節重大,尚未構成刑責者。 二、行為不端,生活不檢,嚴重影響本部聲譽者。 三、不聽合理指揮,經勸導仍不從者。 四、一年內年終累積曠職達三日未達五日者。 五、違反第四條服務守則情節重大者。 其他違反福利紀律、懲處標準細目表如附件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