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
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
    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
    元以下之限制。
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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