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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實施強制工作,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 狀況、原有職業技能、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分類管理,酌定課程,訓練 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使具有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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