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定於軍法機關戰時辦理現役軍人犯性侵害犯罪案件,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 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已移由司法機關辦理。惟國防部依法仍 負有戰時軍事審判之任務及職責,為落實本法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 被害人之目的,避免軍法機關屆時無執法依據,爰明定於戰時辦理現 役軍人犯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準用本法有關法院、檢察署、法官及檢 察官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