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規定於軍法機關戰時辦理現役軍人犯性侵害犯罪案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
    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已移由司法機關辦理。惟國防部依法仍
    負有戰時軍事審判之任務及職責,為落實本法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
    被害人之目的,避免軍法機關屆時無執法依據,爰明定於戰時辦理現
    役軍人犯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準用本法有關法院、檢察署、法官及檢
    察官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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