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記小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 不當者。 二、經常怠忽職責或擅離崗位,嚴重影響工作氣氛和同仁工作士氣者。 三、攜帶違禁或危險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四、對主管人員態度傲慢,不服管理,或對同仁惡意攻訐或誣告、偽證 而製造事端者。 五、其他違反本中心之規定,情節較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