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
市場之貨款如因市場主管機催收人員怠於催收而蒙受損失時,除應處分失
職人員外,並責令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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