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污染管制措施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援引之條文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違反污染管制措施,或有排放、溢出、洩漏、傾倒之情事,其違 規情節及影響程度差異性大,針對規模影響大者,應裁處較高之罰鍰 ,爰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俾符實務需要;另修正原「按日連續處罰」 為「按次處罰」,理由同第四十八條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