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
,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
二、證券借貸之費率及服務手續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