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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抽籤完畢,證交所應即列印承銷日報表,經證交所代表、發行公司代表及 證券承銷商代表簽名後公告之,承銷日報表並應登列中籤人姓名呈報主管 機關。 前項承銷日報表應包括中籤序號及中籤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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