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院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本院主管人員或其家屬、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實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壞本院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院機密,致本院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七、年度內累積記二大過或專案一次記二大過,且符合法定解僱事由,經
報請本院院長核准者。
本院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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