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
必要者,得指定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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