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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 必要者,得指定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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