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公證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拒絕請求時,應於受理請求書後
三日內製作處分書(附式四)附具理由,並送達於請求人。
公證人以言詞拒絕請求時,應於筆錄或請求書內記明其事由。但請求人要
求說明其理由者,應於拒絕後三日內付與理由書。
拒絕請求之處分書及理由書,應蓋用公證人職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