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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經處理廠場停止進場車輛及機構,處理廠場應通知該機構及其委託者,並 通報其他處理廠場及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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