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或失蹤災民救濟金之受領,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其他直系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無前項親屬者,由負責死亡災民善後者受領喪葬補助費,不發給救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