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死亡或失蹤災民救濟金之受領,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其他直系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無前項親屬者,由負責死亡災民善後者受領喪葬補助費,不發給救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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