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請求事件因請求人未到場、請求停止、逾期未補正或其他無法作成公、認
證書事由結案時,公證人應記明事由或於請求書上註明原因並簽名,將記
明事由之書面、筆錄、請求書或其他附屬文件附卷。
前項事件訂卷歸檔時得合併數卷辦理,卷面應記明各該事件收件號,自歸
檔翌年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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