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
    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所為之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
    分。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一
    項規定所為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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