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獎懲換算及抵銷規定如次:
  一、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乙次,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乙次。
  二、嘉獎乙次可抵申誡乙次,記功乙次可抵記過乙次,記大功乙次可抵
      記大過乙次。
  前項功過相抵需以後功抵銷前過,前功不得抵銷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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