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換算及抵銷規定如次: 一、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乙次,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乙次。 二、嘉獎乙次可抵申誡乙次,記功乙次可抵記過乙次,記大功乙次可抵 記大過乙次。 前項功過相抵需以後功抵銷前過,前功不得抵銷後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