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
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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