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境外補償金:
一、犯罪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犯罪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三、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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