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構工友之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其退職儲金依工業區管理機構聘僱員工退職儲金
    提存要點支給。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一)按工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
        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
        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工友,其心神喪失或
        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目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三、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各
    管理機構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
    理提繳工友退休金。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退休金基數之標準,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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