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規則名稱修正,將「臨時人員」修正為「約用人員」。
二、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
騷法)暨其相關子法業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全面修正施行,考量性
工法及性騷法適用範圍及所欲保護法益並不相同,且各該法令所定之
性騷擾案件處理程序已截然不同,爰教育部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臺
教人(一)字第一一三四二0一0九五號函停止適用「教育部性騷擾
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同日臺教人(一)字第一一三四二0
一0九五A號函臺教人(一)字第一一三四二0一0九五B號函分別訂
定「教育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及「教育部
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並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生效,爰配合
修正。明定生效日後約用人員得依新訂定之規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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